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市监处〔2021〕5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行政处罚内容 | 1、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2、当事人展板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450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信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45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2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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