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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格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3MA****B2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91民初2434号
    案号 (2021)苏0991执2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格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倪慧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一凡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无锡格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一凡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卓一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依法减半收取9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10元,由被告无锡格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倪慧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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