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2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06日至08月1日期间,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记录1800KG易制爆化学品重铬酸钠的数量、流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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