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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乐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78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14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1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锦租赁押金15万元及支付租赁收益6832元,合计人民币156832元; 二、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锦支付利息损失(以1568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第一、二项向原告徐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款项中的68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元,由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徐锦已垫付,由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徐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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