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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0〕151001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4日15时0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镇海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闫玉松。2020年9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闫玉松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检查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通报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整改报告原件》、《整改台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单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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