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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0〕155002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7日20时15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镇海海天路与庄南公路路口对浙B83C50/浙B360Y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红玉,车辆所有人是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83C50/浙B360Y挂牵引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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