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运罚决字[2019]第3302115119100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21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道路运输综合监管平台派发的工单发现,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的浙B.1K790危运车辆驾驶员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7日均发生多次超速驾驶,该公司GPS监控人员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事后也未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有效的教育批评,经对该公司法人闫玉松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当事人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今后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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