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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运罚决字[2019]第330211511910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10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综合监管平台(省联网联控系统)派发的工单发现,宁波恒松物流有限公司的浙B.1H792运输车辆在2019年11月0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多次违章超速现象,该公司GPS监控人员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事后也未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有效的教育批评。于2019年11月1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并对闫玉松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现该公司针对此违章也作出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违章驾驶员也作出了相应的教育及处罚,承诺以后加强管理安全驾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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