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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天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17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90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17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9-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22日,利息119828.3元、罚息0元,复利153.63元,后续利息以尚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后续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从2017年6月29日起算以尚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东天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斌、聂大超对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1131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广东天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斌、聂大超共同负担;二审受理费35441.23元,由聂大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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