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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96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61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如被告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万股质押股权及法定孳息(登记号:32110000029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江苏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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