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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39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2788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2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8年10月24日的利息327512.88元、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罚息365218.75元; 二、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计5367.5元,由被告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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