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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39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971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1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中天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18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3日的利息407812.5元、复利57122.3元、罚息2432193.75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和罚息;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86元,减半收取计73143元由被告天津中天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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