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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42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509号
    案号 (2016)苏0291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嘉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业公司工程款807753.01元及利息损失(以13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73775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9元,由嘉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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