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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百万阳光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64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16673号
    案号 (2019)京0102执13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金百万阳光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221.4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5729.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被告北京金百万阳光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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