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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283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绵竹民初字第1567-2号
    案号 (2015)绵竹法执字第00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7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先伦偿还借款50000元。 本案征收诉讼费1025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或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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