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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229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91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恢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学华租金95515.05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293.7元/天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学华支付违约金16072元; 三、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袁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1元,由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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