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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皖酒集团皖赢天下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9****111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4民初2924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皖酒集团皖赢天下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欠款385453元及违约金(以欠款2549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以欠款1304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6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驳回原告江苏梦之樽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计4405.5元,由被告安徽皖酒集团皖赢天下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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