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0****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952号 |
案号 | (2019)黑0102执48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2017年1月26日始至2017年5月26日的利息20.9万元,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 三、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全费5 000元; 五、被告赵宁、王菲、赵靖、赵婷、郭良、张喆、张亮、李林对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 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王菲、赵靖、赵婷、郭良、张喆、张亮、李林负担(此款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预交,待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王菲、赵靖、赵婷、郭良、张喆、张亮、李林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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