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0****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91民初964号 |
案号 | (2019)皖0191执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86540.76元、水电费损失930.9元,合计88747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747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93695.32元、水电费损失6866.12元,合计200561.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561.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296.8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64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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