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瓴阅育人(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8月15日-2020年10月10日在阅湖湾商业广场1-4号楼装饰改造项目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处以罚款叁拾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4 |
决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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