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58****98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4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高丽萍与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鼎湖1876国际文化旅游广场1F商铺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丽萍交还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4#楼115室商铺;三、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丽萍租金38438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6房屋之日止;四、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丽萍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五、驳回原告高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负担493元,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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