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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58****98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549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4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梅宝珠、郑贤钢与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两份《商铺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二、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梅宝珠、郑贤钢房屋租金62478元,并按照每月租金4899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三、驳回原告梅宝珠、郑贤钢对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7四、驳回原告梅宝珠、郑贤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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