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58****98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11159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37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罚息71.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二、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北侧(张家山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57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第一顺位担保债权的部分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12元,被告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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