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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58****98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4656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芳租金705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3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93.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93.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桂芳已预交,被告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张桂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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