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910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民初85号 |
案号 | (2017)辽06执1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复利共计15,778,504.61元;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借款利率、按该借款利率的150%作为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支付复利); 二、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8万元、公告费损失24500元; 三、被告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刘仁斌、毕玉平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明细附后); 六、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仁斌、毕玉平提供的质押物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1,7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刘仁斌、毕玉平、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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