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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910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818号
    案号 (2017)辽0302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仁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24%); (二)被告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海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世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仁斌、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海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世谱负担。 (四)驳回原告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仁斌、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海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世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0元,由被告刘仁斌、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海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世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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