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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再春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58****0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8926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2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张耕与被告湖北再春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郭再春间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优先股认购合同》于2019年12-2-月21日解除;二、被告湖北再春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郭再春共欠原告张耕本金及利息合计130万元,被告湖北再春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郭再春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收款账户:招商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6231260251191209,户名张耕),如未能按时足额付清,原告张耕将按16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诉讼费用1582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7914元,由被告负担7914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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