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淮涟)应急罚〔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8 |
决定机关 |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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