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6]瑞发改处第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XXXX专卖店”对“奔腾电吹风机便携吹风筒PW602家用学生宿舍寝室专用不跳闸小功率”实行促销活动时,活动之前对销售页面上主图的价格宣传描述修改为促销价格,但未同时对销售页面中的实时销售价格作出修改的价格行为,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消费者向本机关举报投诉,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已经标示了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实际成交的价格与标示的销售价格相符,上述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并没有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即没有违法所得。因此,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2016年12月2日,本机关向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发改告〔2016〕27号),告知了拟对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能认真配合检查,并积极进行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9 |
决定机关 | 市发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