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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73****1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5702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2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71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14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通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原告南通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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