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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20〕3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无合法来源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燕窝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被扣押的特级燕窝98g、一级燕窝158g、发好的燕窝882g。2、处以罚款265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戴建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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