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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大浪淘沙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MA****AX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2470号
    案号 (2019)粤0703执1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大浪淘沙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的场地占用费1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谢耀楚; 二、驳回原告谢耀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4元,由原告谢耀楚负担400元,被告广西大浪淘沙餐饮有限公司负担3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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