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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迅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06****9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2358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迅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路辉沥青砼有限公司工程款6307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6979.77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路辉沥青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90元,由被告镇江市迅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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