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9]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鹏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GHA8G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5号2701、2702、2703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广告业;教育咨询服务;体育营销策划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数字动漫制作;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网上视频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具体经营范围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5号2701、2702、2703的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展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于2016年9月1日、9月14日、9月27日、10月26日、10月27日多次向肖某、乔某杰、陈某1、陈某2、丁某康、敬某等人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50700元。该当事人擅自将上述项目支出在公司管理费中进行报销,未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周鹏鹏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通知书》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向肖某、乔某杰、陈某1、陈某2、丁某康、敬某支付现金的费用报销凭证、转账业务回单凭证及相关《微赞微信直播加盟合作协议》、收款凭证的复印件;5、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听告字(2019)第0201810060000189-0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第二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万元。当事人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鹏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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