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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欢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38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民初204号
    案号 (2021)粤07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电机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基企业公司清偿货款人民币7589843.24元; 二、被告鹤山欢乐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基企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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