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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宇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晓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356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07)武侯民初字第2681号
    案号 (2008)武侯执字第01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8-25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宇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66121元及违约金352000元,共计818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3941元,由被告宇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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