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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消)行罚决字〔2021〕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4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红旗路43号的湖州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炳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该单位的实际使用功能为“密室逃生”,改变原先审批功能,改变后的审批功能未经消防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湖州饭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吴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8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