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6581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2民初43573号 |
| 案号 | (2020)京0102执119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剩余保理融资款4986666.67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11月17日的利息50000元与滞纳金54000元; 二、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剩余保理融资款4986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上述保理融资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剩余保理融资款4986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上述保理融资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产生的滞纳金; 四、被告李栋对本判决主文确认的第一、二、三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