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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食药监药罚﹝2019﹞04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药),销售药品总货值3796.56元。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自由裁量理由,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建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6074.5元(销售药品货值1.6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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