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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義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2157****72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21民初638号
    案号 (2021)辽1321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919,198.75元(截止2012年2月5日),自2021年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给付),罚息(按年利率11.34%加收50%的标准计算),复利(按年利率11.34%加收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柳城镇郭家村鑫合怡园三期5号(龙山街4段858号)的11户住宅总面积1020.16平方米(具体房号010201、011103、021001、021101、020901、021003、021203、030103、030203、030603、030703)]价值范围内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柳广辉、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韩守义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9,734元由被告朝阳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柳广辉、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韩守义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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