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2018年11月1日起,嘉兴华章置业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清溪路447号开工建设华章湖心岛酒店室内装饰项目客房工程。2019年12月2日,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现查明,华章湖心岛酒店室内装饰项目客房工程建设单位为嘉兴华章置业有限公司,裘利锋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嘉兴筑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银芬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规模为装饰建筑面积约为78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815283.63元人民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具体有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书、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等。2020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告字第09-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华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华章湖心岛酒店室内装饰项目客房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柒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壹拾叁元玖角柒分(¥25413.97)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5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秦荣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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