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综执罚字[2017]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华章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当事人嘉兴华章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村的土地,用于建造御上江南小区内湖心岛的道路。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欧路御上江南小区内湖心岛道路处,具体土地类型是水田、河流水面和城市,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和八里村的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旱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大桥镇八里村土地面积为3304.3平方米。经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总面积3304.3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面积20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098.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304.3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4、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玖拾元整;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9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柒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整,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零伍佰肆拾柒元伍角整(¥80547.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4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魏清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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