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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20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1452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8999999.96元; 二、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罚息967983.75元,复利756.9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涉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颉投资有限公司、王法录、王松涛、王涛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颉投资有限公司、王法录、王松涛、王涛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李稳平对被告王法录承担的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五、被告王俊蕊对被告王松涛承担的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六、被告孙紫平对被告王涛承担的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七、如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齐铁发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北段东侧逸秀园2-1-203号的房产(房地他证津字第1040415150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A101FK15004-3的《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如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王涛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B座1门1503单元(房地他证津字第1160415018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A101FK15004-4的《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如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李稳平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B座1门1502单元(房地他证津字第1160415018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A101FK15004-5的《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如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少明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B座1门403单元(房地他证津字第1160415018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A101FK15004-6的《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如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朱金会、严树彬共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溪苑23-2-102(房地他证津字第11104150895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A101FK15004-7的《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8元,公告费980元,由被告天津市正鑫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力颉投资有限公司、王法录、李稳平、王松涛、王俊蕊、王涛、孙紫平、齐铁发、李少明、朱金会、严树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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