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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金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20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10795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4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14448631.24元。 二、被告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16年10月28日的罚息1501935.2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志芹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李立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其与被告付志芹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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