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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20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昌民初字第06757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3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一千四百四十万元;二、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一百七十一万零五百零二元七角,并支付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力群对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力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力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徐力群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部分的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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