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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20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9014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3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三百五十九万五千一百九十四元六角;二、被告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利息五万零九百二十元四角三分、罚息二十七万五千一百六十三元六角三分,并继续支付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以三百五十九万五千一百九十四元六角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三、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一百七十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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