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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205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143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0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7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赤水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垫款5305184.08元、逾期利息35073.16元(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8日)及从2014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赤水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赤水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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