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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金厦热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902599-8
    执行依据文号 11民三3018
    案号 (2011)津南执字第01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开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7-07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智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原告胡阳、胡达金已付购房款553806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向二原告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15日期间逾期办结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胡阳、胡达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二原告负担153元,被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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