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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家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1582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4667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862771元。 二、被告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未返还的货款3862771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3862771元的15%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69元由被告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3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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