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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家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1582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民初1483号
    案号 (2018)苏0102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416064.21元; 二、被告徐征在未出资的304万元范围内、被告马仁慧在未出资的43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路仕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路仕达公司负担,被告徐征、马仁慧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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